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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暴保護令可以保護你免於受到加害者的二度傷害,也可與其保持一定的生活安全距離,但你可能不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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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暴保護令可以保護你免於受到加害者的二度傷害,也可與其保持一定的生活安全距離,但你可能不知道,家暴防護令還有另一項功能。
 
一般來說,在爭子女監護權時,你可能得盡力去證明自己是一個適任的父親、母親,來讓法官偏向把子女的權利義務交由你來行使或負擔。
我們以離婚為例,民法1055-1條就詳列了很多法官酌定、改定子女權利義務負擔時應該要參考的因素。除了子女自身的條件以外(年齡、意願、性別…),法官會參考父母親的職業、品行、經濟、感情,甚至連文化、傳統與價值觀都可能是因素之一。
職業與經濟能力倒還好處理,薪資收入證明或在職證明都很客觀,但你要怎麼證明自己的品行優良?怎麼證明自己是個好爸媽?這可是比起你在外面寫自傳還來得困難,實務上常見是傳喚親人友人,利用他人的證詞來協助法官判斷跟誰比較適合。
 
不過,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「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,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。」
這對於法官來說可能就是個定心丸,進而影響其判斷。
被推定為不利子女,不僅影響另一半、親人與主管機關能不能夠去法院聲請酌定、改定原先的監護權分配,更影響法官未來決定監護權分配時要判給誰。
你也許沒辦法證明自己有多好,但如果存在家庭暴力事實,對方的不好可是被法律給推定效果的,這對你爭取監護權來說是大大的有力。
 
如果你的家庭正面臨爭取監護權的問題,這一點可能就是你需要好好考量的地方。先前是否有家暴的情況?有無通報?有無聲請家暴保護令?
假設你是曾經腦充血施暴的一方,在反悔過後你可能得接受自己喪失監護權的可能性;
反過來說,如果你是被害者,那麼家暴保護令就會是你在爭取監護權的一大利器。如果你曾經聲請過,就要記得提這個證明;如果你尚未聲請,覺得想給對方一個機會,你也得把這個保護令的效果放在心上,以備未來之需。
 
之前開過一次庭,就牽涉到家暴防治法第43條的規定,法官很直白的說本案有家暴防治法第43條的推定效果,讓當事人再回去思考他的主張
(翻譯:「你這個主張我未來會判你敗訴,你真的要這樣嘗試嗎?」)
這也很直接的影響當事人是不是要繼續爭執的選擇,和未來的訴訟結果。
 
監護權往往都是從父母的觀點來想,但也不要忘了最重要的是未成年子女在這當中能獲得的保護與利益,尤其是兩強相爭的時候,記得夾在中間的子女是最辛苦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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